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7月2日中選務字第10700231791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暨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規定於各鄉(鎮、市)設置辦理選務作業單位,其名稱為「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以下簡稱作業中心)。
三、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暨公民投票等交辦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公投票之印製、轉發與保管事項。
(五)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編造之協辦及公告閱覽事項。
(六)選舉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之協辦事項。
(七)選舉公報、投票通知單、罷免理由及答辯、公民投票等公告內容之分發事項。
(八)選舉法令、公民投票之宣導事項。
(九)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十)其他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協辦事項。
四、作業中心置主任一人,承上級選舉委員會之命,指揮監督作業中心職員辦理選舉事務。置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指導作業中心暨戶政事務所職員分別辦理選務及編造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事項,並辦理上級交辦事項。
五、作業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之命指揮所屬職員辦理選舉、公民投票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分別辦理指定事務。(員額編制表如附表一、職務分配表如附表二)
六、作業中心主任由本會調用鄉(鎮、市)長兼任;執行秘書調用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兼任;其餘人員由鄉(鎮、市)公所報請本會派兼。
鄉(鎮、市)長不能兼任作業中心主任時,其主任一職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前述人員亦不能兼任主任時,由民政課長兼任。
主任秘書或秘書調用兼任作業中心主任時,原由該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之副主任一人免再調派,至由公所民政課長兼任主任時,仍應併兼任執行秘書。
七、作業中心兼職人員在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鄉(鎮、市)公所支援人員得由作業中心按規定支給加班費。
八、作業中心設置期間與本會相同;但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單獨辦理時,其設置期間較本會之選舉期間少一個月。
九、作業中心辦理選務工作,凡必須有鄉(鎮、市)公所支援事項或依法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事項,得由作業中心主任協調鄉鎮市所派員支援辦理之。
十、作業中心例行公文陳轉,得以中心名義行文。
十一、作業中心章戳由本會刻發。
十二、作業中心未設置期間,有關鄉(鎮、市)應辦理之選舉事務,由本會依規定指揮鄉(鎮、市)公所人員辦理。
十三、本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四、本要點提報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並報奉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