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別 |
投票日 |
重要記事 |
第1屆 |
37年1月21日至23日 |
* 依據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之憲法及憲法施行準備程序,國民政府於36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 依憲法規定,立法委員由全國各省、各直轄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各民族在邊疆地區、僑居國外之國民、職業團體依法選出,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第1屆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760人。 * 行憲後,於37年5月18日召開第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 * 因政府遷台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為保持憲法五院運作,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在第2屆立法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仍由第1屆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 |
第1屆 (增選) |
58年12月20日 |
* 由於人口增加及行政區域調整, 58年3月27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辦理立法委員增選。 * 增選立法委員臺灣省7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及臺北市4人,共計11人。 |
第1屆 (第1次增額) |
61年12月23日 |
* 61年6月29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同時廢止);7月27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僑選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遴選辦法」,據以辦理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 * 第1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51人: 1. 臺灣省2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人,女性當選3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3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1人。 4. 原住民1人、職業團體8人及僑居國外國民遴選15人。 * 62年2月1日起,與第1屆立法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每3年改選,任期至65年1月31日止。 |
第1屆 (第2次增額) |
64年12月20日 |
* 第2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52人: 1. 臺灣省22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人,女性當選3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1人。 4. 原住民1人、職業團體8人及僑居國外國民遴選15人。 * 任期自65年2月1日起至68年1月31日止。 |
第1屆 (第3次增額) |
69年12月6日 |
* 原訂於67年底進行第3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但因中美斷交,國家面臨非常情況,總統乃於67年12月16日發布緊急處分令,停止一切競選活動,延期舉行選舉,暫由原增額選出之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 * 69年國內情勢穩定,政府決定恢復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 69年5月14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同年6月11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6月16日正式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 * 第3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97人: 1. 臺灣省3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3人,女性當選4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1人。 6. 職業團體16人及僑居國外國民遴選27人。 |
第1屆 (第4次增額) |
72年12月3日 |
* 第4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98人: 1. 臺灣省39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3人,女性當選6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1人。 6. 職業團體16人及僑居國外國民遴選27人。 |
第1屆 (第5次增額) |
75年12月6日 |
* 第5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100人: 1. 臺灣省4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4人,女性當選4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2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1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1人。 6. 職業團體16人及僑居國外國民遴選27人。 |
第1屆 (第6次增額) |
78年12月2日 |
* 第6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130人: 1. 臺灣省5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5人,女性當選8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12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3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2人。 6. 職業團體18人及僑居國外國民遴選29人。 |
第2屆 |
81年12月19日 |
* 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於80年5月1日制定公布憲法增修條文,同時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憲法體制。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由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另於民國80年8月2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中央公職人員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代表名額,採政黨得票比例方式選出。 * 第1屆資深立法委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1號解釋於民國80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由第6次增額改選之130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並定期辦理第2屆立法委員選舉,是為我國憲政民主改革的一個重要階段。 * 首次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共選出161席立法委員,任期3年: 1. 由臺灣省選出87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8人,女性當選8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選出1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2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選出12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2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各選出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 6. 僑居國外國民選出6人。 7. 全國不分區選出30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人,女性當選5人,並非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
第3屆 |
84年12月2日 |
* 第3屆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164席立法委員: 1. 由臺灣省各縣市選出90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9人,女性當選1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選出18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6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選出12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各選出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 6. 僑居國外國民選出6人。 7. 全國不分區選出30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人,女性當選4人,1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
第4屆 |
87年12月5日 |
* 依86年7月21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委員自第4屆起為225人,任期3年: 1. 由臺灣省各縣市選出13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1人,女性當選24人,1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選出20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人,女性當選7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選出1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2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各選出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4人。 6. 僑居國外國民選出8人。 7. 全國不分區選出4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3人,女性當選7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 與臺北市、高雄市市長及議員合併舉行投票,為首次中央層級的立法委員與地方層級的市長及市議員3種選舉合併辦理。 |
第5屆 |
90年12月1日 |
* 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225席立法委員: 1. 由臺灣省各縣市選出13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1人,女性當選29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選出20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人,女性當選7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選出1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各選出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4人。 6. 僑居國外國民選出8人。 7. 全國不分區選出4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3人,女性當選8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 第5屆立法委員與臺灣省各縣市長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選舉合併舉行投票。 |
第6屆 |
93年12月11日 |
* 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共選出225席立法委員: 1. 由臺灣省各縣市選出135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1人,女性當選24人,1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2. 臺北市選出20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人,女性當選5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3. 高雄市選出1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女性當選1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4. 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各選出1人。 5.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4人。 6. 僑居國外國民選出8人。 7. 全國不分區選出41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3人,女性當選13人,並無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
第7屆 |
97年1月12日 |
* 93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總統於94年6月10日公布,立法委員席次自第7屆起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 * 首次實施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共選出113席立法委員: 1. 各縣市共選出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2.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 3.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依政黨得票比例選出34人。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20人)、民主進步黨(14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合併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第3案及第4案投票。 |
第8屆 |
101年1月14日 |
*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共選出113席立法委員: 1. 各縣市共選出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2.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 3.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依政黨得票比例選出34人。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16人)、民主進步黨(13人)、台灣團結聯盟(3人)、親民黨(2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第9屆 |
105年1月16日 |
* 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共選出113席立法委員: 1. 各縣市共選出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2.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 3.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依政黨得票比例選出34人。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為民主進步黨(18人)、中國國民黨(11人)、親民黨(3人)、時代力量(2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第10屆 |
109年1月11日 |
*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共選出113席立法委員: 1. 各縣市共選出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2.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 3.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依政黨得票比例選出34人。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為民主進步黨(13人)、中國國民黨(13人)、台灣民眾黨(5人)、時代力量(3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