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行憲至今的民主政治發展,先後歷經動員戡亂時期、戒嚴、解嚴及兩次政黨輪替等政治變遷,選舉制度隨著民意所趨逐步演變,選舉機關由臨時性機關,至成立常設的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之規定原散見各法規,至今有選舉罷免法專法。選舉制度與法制的日臻完備,選舉獨立機關的公平執法,造就了我國選舉的公正性與公平性,也普獲國內外人士的信賴與肯定。

「選舉時光長廊」分成「選舉大事紀」、「選舉機關」、「選舉法規」三主軸,藉由選舉事件及珍貴照片,將臺灣的選舉發展民主軌跡,一幕幕呈現,讓大家一起進入選舉的時光隧道!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義周
105.09

民國30-40

  • 36.03.31
    制定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據以辦理各項中央選舉。
  • 37.04.18
    國民大會依據修憲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39〜69年
    政府遷台後,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規定辦理各種地方選舉。
  • 39〜69年
    辦理選舉期間,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地方設選舉事務所,選舉結束後即行裁撤。
  • 民國58年,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臺灣省選舉事務所於8月19日成立。
    民國58年,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臺灣省選舉事務所於8月19日成立。

民國41-50

  • 39〜69年
    政府遷台後,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規定辦理各種地方選舉。
  • 39〜69年
    辦理選舉期間,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地方設選舉事務所,選舉結束後即行裁撤。

民國51-60

  • 58.03.27
    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辦理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

民國61-70

  • 61.06.29
    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及「動員戡亂時期僑選增額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遴選辦法」,辦理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
  • 69.05.14
    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統一適用於中央及地方的公職人員選舉。
  • 69.06.16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省市及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陸續成立,辦理各項選舉。
  • 民國69年,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府第一局提供)
    民國69年,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府第一局提供)
  • 民國69年,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成立掛牌。(中央社提供)
    民國69年,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成立掛牌。(中央社提供)

民國71-80

  • 78.02.03
    省市選舉委員會改隸中央選舉委員會,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
  • 80.08.02
    因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將法律名稱改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1-90

  • 84.08.09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人民直選總統副總統之規定,制定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36年制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廢止)。

民國91-100

  • 92.12.31
    制定公布「公民投票法」。
  • 94.02.05
    制定公布「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據以辦理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95.01.25
    公布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 97.03.03
    省選舉委員會裁撤,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改隸中央選舉委員會。
  • 98.07.01
    制定公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定位為獨立機關。

民國101-105

民國30-40

  • 36.03.31
    制定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據以辦理各項中央選舉。
  • 37.04.18
    國民大會依據修憲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39〜69年
    政府遷台後,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規定辦理各種地方選舉。
  • 39〜69年
    辦理選舉期間,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地方設選舉事務所,選舉結束後即行裁撤。
  • 民國58年,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臺灣省選舉事務所於8月19日成立。
    民國58年,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臺灣省選舉事務所於8月19日成立。

民國41-50

  • 39〜69年
    政府遷台後,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規定辦理各種地方選舉。
  • 39〜69年
    辦理選舉期間,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地方設選舉事務所,選舉結束後即行裁撤。

民國51-60

  • 58.03.27
    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辦理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

民國61-70

  • 61.06.29
    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及「動員戡亂時期僑選增額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遴選辦法」,辦理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
  • 69.05.14
    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統一適用於中央及地方的公職人員選舉。
  • 民國69年,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府第一局提供)
    民國69年,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府第一局提供)
  • 69.06.16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省市及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陸續成立,辦理各項選舉。
  • 民國69年,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成立掛牌。(中央社提供)
    民國69年,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成立掛牌。(中央社提供)

民國71-80

  • 78.02.03
    省市選舉委員會改隸中央選舉委員會,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
  • 80.08.02
    因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將法律名稱改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1-90

  • 84.08.09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人民直選總統副總統之規定,制定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36年制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廢止)。

民國91-100

  • 92.12.31
    制定公布「公民投票法」。
  • 94.02.05
    制定公布「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據以辦理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95.01.25
    公布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 97.03.03
    省選舉委員會裁撤,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改隸中央選舉委員會。
  • 98.07.01
    制定公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定位為獨立機關。

民國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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